7月14日上午,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我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公开审理上诉人苏某诉固原市人民政府、原州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一案。固原市、原州区市区旧城改造相关工作人员,被征收人代表,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区、市新闻媒体记者旁听案件审理过程。
2014年,原州区人民政府依据固原市委、政府关于固原市区“三旧”改造总体规划,决定对东至西城北路、西南至规划路、北至开城路范围内房屋进行征收改造。经过调查摸底、入户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房屋评估、签订补偿协议等法定征收程序,该片区近700户住户中96%以上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但仍有30户被征收人因对补偿标准不满未能与征收部门达成协议。原州区人民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对有关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被征收人苏某不服,依法向固原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固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后苏某不服,向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驳回原告苏某的诉讼请求。苏某不服,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并撤销原州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和固原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本次案件庭审中,在合议庭主持下,上诉人、被上诉人双方依法进行了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双方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的质证和辩论,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庭审最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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