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8月1日起,酒泉市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将平稳整合过渡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实现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根据《甘肃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酒泉市制定下发了《酒泉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按照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的要求,明确了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目标任务、部门职责和实施步骤。各相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积极主动作为,制定了《酒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明确了城乡医疗保险具体政策,调整了工作职能和人员,从2017年8月1日起,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正式实施,标志着酒泉市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取得实质进展。
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将实行统一的缴费标准和报销标准。城乡居民参保,执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标准,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80 元,在校学生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 元。省、市、县、乡四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起付标准分别为3000元、1000元、500元、100元,政策范围内住院费报销比例分别为65%、70%、85%、90%。
为确保新老政策的有效衔接,2017年7月31日前已办理入院手续的参保人员,按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政策分别享受医疗保险待遇;2017年8月1日起办理入院手续的参保人员,统一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05-05 来源:华夏时讯| 编辑:确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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