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银川8月25日电 (阎梦婕)8月25日,记者从银川市政府获悉,《银川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
《银川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条例》是2006年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一部地方性法规,实施十年来,对银川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但近年来随着银川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机动车数量急剧增长,2006年制定该条例时,银川市小汽车共有18万多辆,截至目前,已增长到65万多辆,外来和过境机动车每天约3万辆。而在公安交警部门登记备案的经营性停车场仅有921处,停车泊位12万个,停车供需矛盾日趋凸显,“停车难”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此次修订条例是推动银川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的必要制度保障,有效解决“停车难”问题。
条例共七章四十八条,针对银川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在增加停车场数量、提高停车场利用率、规划配建标准等方面作了修订。
为鼓励多渠道投资建设停车场,增加了“在满足交通出行、行人安全、消防安全、绿化等前提下,可以利用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等的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停车场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应用现代信息技术、通信技术,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建设停车管理系统和无障碍停车设施,提高停车场利用效率和方便残疾人代步车停放”。同时,《条例》增加了“停车场的设计方案中应当预留新能源车辆充电等设施设备安装条件”,为提高停车场利用率,方便残疾人代步车停放和新能源车辆推广预留条件。
为解决非机动车特别是日益兴起的城市绿色交通工具共享单车的停放问题,《条例》专门增加了非机动车停放管理一章的内容,明确非机动车管理的部门是市、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非机动车应当停放在规定地点,不得随意停放,影响市容环境。火车站、客运码头、轨道交通站等交通集散地以及政府服务中心、医院、学校、商场、集贸市场、步行街、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等人员流动较多场所,可根据配建标准和交通需求合理设置非机动车专用停车场地。禁止擅自改变非机动车停车场地使用性质,禁止擅自占用道路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地。
根据《条例》,对擅自改变停车场功能或者擅自将停车泊位挪作他用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从停用或者改变之日起按每日每平方米五元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影响机动车停放和行人通行的行为,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对“停放车辆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阻碍停车场交通安全和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放车辆超过规定时限的行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立即驶离,拒不驶离或者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将其车辆拖离停放地,并处1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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