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8日,县广播电视台工作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大战场镇石喇叭村一队安装了不足一个月的一组“村村响”广播设备不翼而飞,随即报警。大战场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迅速赶赴现场展开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调查当中。据介绍,随着“村村响”广播在农村的覆盖面不断扩大,广播设备被盗现象时有发生,影响群众的正常收听。
对此,相关人员表示,广播电视等公共设施,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予以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肆意破坏和据为己有,否则广电部门和公安部门将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一定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刑事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广播电视设施的义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广播电视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均有权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侵害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编后语】不论是广播电视设施,还是电力、电信设施均受法律保护,希望广大市民提高自身素质,学法、知法、懂法、用法,及时发现和制止破坏广播电视等公共设施的行为,并第一时间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更不能因为贪图小利随意破坏和盗窃有关设施,以免酿成大错。
05-05 来源:华夏时讯| 编辑:确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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