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凡2018年2月28日以前查扣的摩托车、汽车,车主或被查扣人持由贺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本人身份证、车辆合法手续,到我局交警大队接受处理,并按规定程序办理物品认领事宜。
二、 自公告之日起,摩托车、汽车车主或驾驶人在三个月内未来办理认领手续的,我局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被查扣的摩托车、汽车,按无主财物公开集中处理,所得款项全部上缴国库。公告日期(2018年3月7日—2018年6月7日)
特此公告。
贺兰县公安局
2018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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