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同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河西所依法查处一起未履行农资索证索票制度的违法案件。
该所执法人员在农资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位于李沿子村的某农资经销部未履行农资进销货查验制度,未按规定索证索票,建立进货台账。该行为违反了《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农资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之规定。
执法人员依据《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14条,依法对其进行立案查处。(河西所 马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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