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5月15日电 今天下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通气会,发布了第二批涉“一带一路”建设十起典型案例。此次公布的案例涉及信用证开证、股权转让合同、居间合同、独立保函、海域污染损害赔偿、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外国商事判决等案件,均为“一带一路”建设中常见的纠纷类型,案件所涉的法律问题均具有很强的代表性。
“人民法院在这些案件的审理中,对疑难复杂问题作出清晰回应,对于统一裁判标准、完善审理规则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刘敬东说,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下,各级人民法院深刻认识到肩负的神圣职责,主动服务和融入“一带一路”建设进程,依法行使管辖权,准确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公正高效地审结了一批涉“一带一路”建设的案件,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据悉,涉“一带一路”建设的案件,与国际国内宏观经济环境以及国家开放政策密切相关,且绝大部分为涉外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案件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适用冲突规范确定准据法、查明和适用外国法、适用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公共秩序保留等问题,这些问题都是国内案件不会遇到的。由于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选择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作为处理纠纷准据法,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有直接的重大的影响。这些因素都增加了案件的审理难度,对涉外法官的专业水准和国际视野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另外,涉“一带一路”建设的案件类型较为多样化,疑难案件层出不穷。尤其是在“一带一路”建设推进过程中,案件所涉的交易类型日趋丰富,一方面会出现更多的立法空白,需要我国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则将更多地涉及我国和沿线国的法律冲突和协调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刘敬东介绍,2017年人民法院将围绕司法服务和保障“一带一路”建设,在健全服务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的司法保障机制、加强涉外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的制定工作、建立健全科学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权运行机制以及继续深入推进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精品战略建设四个方面持续着力,在司法服务和保障“一带一路”建设方面取得突出成效。(刘晓平)
第二批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与广东蓝粤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等信用证开证纠纷再审案
2.英属维尔京群岛万嘉融资咨询私人有限公司、马来西亚叶某某与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上诉案
3.栖霞市绿源果蔬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信用证转让纠纷再审审查案
4.西门子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黄金置地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
5.高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新加坡高等法院民事判决案
6.现代重工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独立保函索赔纠纷上诉案
7.山东华立投资有限公司与新加坡LAURITZ KNUDSEN ELECTRIC CO.PTE.LTD.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
8.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与昂迪玛海运有限公司、博利塔尼亚汽船保险协会海域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案
9.徐州天业金属资源有限公司与圣克莱蒙特航运股份公司 、东京产业株式会社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案
10. A.P.穆勒-马士基有限公司与上海蝉联携运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上海蝉联携运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纠纷再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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