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31日,刘光烺驾驶和使用本单位公务用车,从天柱县送其家属前往从江县高铁站,从事与公务无关活动。2017年11月,经天柱县纪委研究决定,给予刘光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公车私用产生费用由其个人承担。
【贵州省纪委党风室点评】公车姓“公”不姓“私”,本案中刘光烺身为森林公安局局长,不仅不以身作则,带头遵守中央八项规定,还“心安理得”地使用公车为自己及家人搞“服务”,归根结底,是特权意识在作祟。进一步健全完善公车规范管理使用制度,加大公车使用情况日常监督力度,严肃查处公车私用行为,让那些对公车使用存有私心的领导干部彻底“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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