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2016年4月,家住河南的李先生买了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子,由于他平时工作很忙,为了以后省心,在装修和购买家电时,选的全是知名品牌。经过两个多月的装修,李先生高高兴兴地搬进了新房。谁知道住进去不到一个月,卧室里的那台空调就开始滴水,而且流出来的水越来越多。无奈,李先生拨通了该品牌的客服热线,在电话里说明情况后,客服表示当天下午就会派人前来维修,但要收50元的“上门服务费”。当李先生问空调还在保修期内,为什么还收“上门服务费”时,对方表示这是公司规定,如果李先生不愿意交的话,他们将无法安排维修人员提供维修服务。由于这几天气温很高,没有空调可不行,而且总不能把空调拆下来拿去维修,于是李先生只能答应缴纳50元“上门服务费”。
第二天,维修人员准时来修空调,空调修好后,维修师傅却说要收60元,并解释说,空调滴水是因为其中一根管子裂了,更换这根管子要收10元材料费。李先生这下就纳闷了,空调在保修期内,管子裂了又不是人为破坏,怎么也要收取费用呢?李先生再次打电话到客服人员那咨询,结果客服却说更换元件本来就是要收费的,而且客服还强调这些都是在官网上明码标价的。李先生打开官网一看果然和客服说的一样。虽然李先生还是有所怀疑,心里也很气不过,但还是不愿意因为几十块钱纠缠不休,就赌气支付了维修师傅50元“上门服务费”和10元材料费。
律师分析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李先生购买的空调不到一个月就漏水了,这明显表明经营者提供的空调根本不符合质量要求,李先生应依法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的商品,不是消费者的原因导致产品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形,修理者应免费修理,不应收取材料费和加工时费。本案中,李先生支付的60元纯属冤枉钱,李先生可依法要求其返还。
温馨提示
在此,我们提醒广大消费者,既然在保修期内的家电,商家售后就应该为消费者提供免费的维修服务,因此收取上门服务费和材料费的做法不合理,再遇到这种情况,消费者可以向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十五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除消费者使用、保管不当致使产品不能使用外,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材料费加工时费)。
对应当进行三包的大件产品,修理者应当提供合理的运输费用,然后依法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追偿,或者按合同办理。
05-02 来源:人民网 | 编辑:确牛
03-03 来源:中国经济网 | 编辑:确牛
03-31 来源:科技日报 | 编辑:确牛
03-03 来源:中国科技网 | 编辑:确牛
03-04 来源:国防部网 | 编辑:确牛
03-13 来源:新华网 | 编辑:确牛
03-30 来源:科技日报 | 编辑:确牛
03-15 来源:中国日报网 | 编辑:确牛
10-31 来源:华夏时讯 | 编辑:确牛
05-04 来源:科技日报 | 编辑:确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