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时讯

同心县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 完善职工医疗保障体系

11月20日,同心县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印发《同心县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方案》,决定在全县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完善职工医疗保障机制,加大职工医疗救助力度,缓解职工因病致贫、因患大病致困问题。

《方案》指出,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是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补充,是社会救助体系的组成部分,是一种会员合作制的医疗保障机制。由工会发起并组织实施,坚持“职工自愿参加,权利与义务相结合,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具有群众性、互助性和公益性。

《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范围和条件:凡在同心县辖区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包括驻同区(市)属单位)未办理退休手续,女性未满55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的在职职工,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者,均可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由各单位组织职工参加,不单独接受个人参加。

资金来源:职工个人缴纳的互助金;政府和上级工会的补助;社会各界捐赠、赞助;利息及其它收入。

互助期限和缴费标准: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每期期限为一年。参加职工必须按期缴纳互助金,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互助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结束,以后每年度按此期限实施。

补助标准和申请程序: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补助不分具体病种,依据职工个人住院费用自付额度(医保规定的全自费除外),起付标准为3000元(首次住院须达到3000元),具体按照以下标准补助:个人负担3000元-10000元补助30%;个人负担10001元30000元补助40%;个人负担30001元-50000元补助50%;个人负担50001元以上补助55%,但最高补助不超过30000元。职工连续参加互助活动三年,从第四年起继续参加的补助金比例可各提高5%。

职工医疗互助参加人在住院治疗结束后备齐相关资料向所在单位工会组织提出申请,对资料齐全的申请补助对象,县总工会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在原文处划红线)

《方案》实施步骤明确,12月1日—12月20日为动员缴费阶段,各单位必须在12月15日前完成互助金收缴。

《方案》还同时印发了《同心县职工医疗互助管理办法(试行)》,从总则、互助对象和互助期限、互助资筹集、医疗互助补助、除外责任、补助金领取与发放程序、监督与管理、附则八个方面,对活动的开展作了具体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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