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心县下马关镇作为拥有全县人口四分之一的大镇,人员多,情况复杂,使得下马关司法所社区服刑人员逐年增加,但是与此不协调的是,我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人数却从未增加,使得我所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难度逐年增大。为了将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到位,确保不出现脱管,漏管的现象发生,我所积极推行“1231”保证人制度。
社区矫正“保证人制度”是指在社区服刑人员入矫初期,由其向司法所提供1-2名无违法犯罪记录、有长期固定工作和住所,愿意并有能力对其进行监督、教育和帮扶的人员担任保证人,由司法所进行资格审查,具备保证人条件的,司法所与其签订《社区矫正保证人承诺书》,成为社区矫正保证人,履行社区矫正保证人职责。而“1231”是指:一名社区服刑人员,加一名司法所工作人员和一名派出所民警组成监管组,加一名村(居)主任、一名社会工作者和一名社区服刑人员家属组成日常监督组,加一名符合条件的保证人,不定期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教育、帮扶,帮助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规进行矫正。
“1231”保证人制度,不仅是一项制度创新,更是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将社会资源纳入到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当中,发挥保证人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监督、教育作用,提高人民群众参与社区矫正积极性。我所结合工作实际,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类型,制定相应的矫正计划,严格三色管理制度。与此同时,向保证人讲明自己的所承担的责任,分工明确的同时,将责任落实到位,做到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严格监督。一名司法所工作人员和一名派出所民警督促社区服刑人员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积极、主动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教育。一名村(居)主任、一名社会工作者和一名社区服刑人员家属组成日常监督组保持与社区服刑人员的联系,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督促社区服刑人员接受定位手机管理,保证24小时开机、每月一次以书面和每周一次以电话形式向我所汇报自己的思想状况与学习情况,并每月主动向我所反馈社区矫正人员情况,遇有特殊情况及时反映。一名符合条件的保证人督促社区服刑人员积极参加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的集中教育、公益劳动等。
该项制度的实行,大大减轻了我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负担,更加有效地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了严格监督管理,截至目前,我所社区管理的社区服刑人员无一人重新犯罪现象发生。“保证人制度”为下马关镇的和谐稳定,平安建设保驾护航。
03-24 来源:华夏时讯 | 编辑:确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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