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被告人杜某某、李某某非法吸收存款案在隆德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该案共吸收公众存款1597.55万元,受害群众多达39人。
2015年2月以来,被告人杜某某以向其实际掌控管理的隆德县雄鑫投资有限公司委托投资为由,面向社会开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并先后雇佣被告人李某某等人,通过口口相传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吸收资金,承诺到期归还本金及高额利息,诱使他人进行投资。截止2017年2月,隆德县雄鑫投资有限公司共吸收公众存款1597.55万元,已兑付505.315万元,未兑付1092.235万元。其中,被告人李某某协助被告人杜某某吸收存款351.14万元,已兑付53.94万元,未兑付297.2万元。公诉机关认为,两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及被告人利用数字法庭中的实物展台出示了相关证据,并进行了当庭质证,合议庭对公诉人及被告人出示的证据当庭进行认证。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就被告人定罪、量刑发表了意见,并进行了相互辩论。在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被告人就自己的犯罪进行了悔过,并向法庭提交了悔过书。由于本案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合议庭评议后,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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