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规定: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在相关时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先进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
《实施细则》明确了把市、县(区)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纳入自治区党委、政府督查督办重要内容,纳入地方党政正职综合业绩考核评价范围,纳入干部考核。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嘉奖或记功。对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时存在职责不到位,阻挠、干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等7种情形的党政领导干部,将采取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或者处分等八种方式进行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宁夏安监局总工程师黄建军表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作为我国第一部安全生产领域党内法规,以强有力的制度措施,把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发展理念固化为领导干部的责任要求,是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重要制度性规定,是新时期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是保证各级领导干部履职尽责、勇于担当的制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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