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彭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尹某某、景某某、朱某某恶势力犯罪集团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尹某某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高利转贷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罚金47万元;被告人景某某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7万元;被告人朱某某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5万元。
检察机关指控,尹某、景某、朱某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行高利放贷之事,肆意认定违约,对欠款人使用暴力、威胁、非法拘禁等方式进行强行索债,并强行买卖,套取金融信贷资金高利转贷,在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尹某、景某同时还构成高利转贷罪,且三被告人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被告人尹某、景某系首要分子。 法院审理查明,自2013年开始,被告人尹某某在彭阳县境内从事高利放贷,2015年5月12日成立彭阳县博胜投资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尹某某,股东为尹某某及其妻子田某梅。2016年7月19日,公司股东、监事变更为景某某,变更后尹某某、景某某各占股50%,日常经营所需放贷资金及收益均按1:1分配。2017年4月,被告人朱某某被尹某某、景某某雇佣为公司员工,主要负责车辆驾驶催收债务等工作。
此后,三被告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向他人发放高利贷,采取侮骂、恐吓、暴力、胁迫、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追讨债务,先后共同实施寻衅滋事犯罪事实2起、敲诈勒索犯罪事实2起、非法拘禁犯罪事实2起,实施寻衅滋事违法事实5起、敲诈勒索违法事实2起。除此之外,被告人尹某某、景某某还单独或共同实施包括高利转贷在内的其他违法犯罪事实若干起。 法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景某某、朱某某在催要债务过程中,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且经公安机关批评制止处理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并引起他人自杀,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尹某某、景某某、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胁迫手段,肆意认定违约,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尹某某、景某某、朱某某在催要债务过程中,方法简单粗暴,非法拘禁欠款人累计超过12小时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尹某某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高利转贷罪。被告人尹某某、景某某、朱某某经常纠集在一起,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3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催收债务,在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尹某某、景某某系首要分子,被告人朱某某系主犯。综合考虑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程度、悔罪情况,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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